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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八
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胡昌升
2021年12月24日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储存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原粮由省储备粮公司直属企业承储或者委托其他
企业承储。选定委托承储企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
政部门制定。
省级储备成品粮油委托承储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在粮油加
工企业中选取。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实行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
原则。省储备粮公司除组织落实省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
用等具体任务以及省人民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
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
承储企业储备业务应当与商业经营业务分开,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
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建立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报省人
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省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
分析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
对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避免或者
减少省级储备粮损失。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统计台账,保存有关凭证、资料。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定期开展常规性
质量指标检验,保证省级储备粮符合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严格管控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
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开展省级储备粮收购入库、销售出库和储存期间春秋
两季粮食质量安全检验。
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省级储备粮质量管理、质量安全
状况、验收检验结果等情况进行抽查。
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省级储备粮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省储备粮公司、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
(-)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
违规倒卖等方式,骗取省级储备原粮贷款或者套取省级储备粮价差和财政
补贴;
挤占、挪用、克扣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 以省级储备粮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 利用省级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
经营;
(六) 在省级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
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 擅自串换省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省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A)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九)拒不执行或者不按要求执行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动用命
令;
(十)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不宜储存;
(十一)违反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省级储备原粮的损失、损耗,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由承储企业在保管费用中列支;
(二) 因承储企业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超过定额的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
(三)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储企业应当在损失发生后三个工作
日内报省储备粮公司,由省储备粮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后报省人民政
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
门应当自接到省储备粮公司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在报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后,用粮食风险基金核销。
第四章轮换
第十八条省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原则,采取定期轮换和动态轮换
相结合的方式。
省级储备原粮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每年按照
规定合理安排轮换。年度轮换总量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
政部门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
省级储备成品粮油按照库存充足、即入即出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
第十九条省级储备原粮轮换可以采取先销后购或者先购后销方式。
采取先销后购方式的,轮出后应当尽快组织轮入;采取先购后销方式的,
轮出前应当先购入同品种等量粮食,验收通过后等量轮换。
第二十条 省级储备原粮的轮换价格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参考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和销售价格或者依据粮油市场行情确定。
省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核定,入库成本由收购价格与收购费用构成。入库数量由省人民政府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入库成本、入库数量经核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省级储备原粮轮换实行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规范的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