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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减少生命财产损失,促进农村社会稳定,规范农机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机化促进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农机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农业机械在本县境内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上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农机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启动本预案。
第三条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动,严格执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小影响,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避免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维护农机生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应急处理机构
第四条县和乡镇农机部门共同构成全县农机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网络。各级农机部门均须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本辖区范围的重特大农机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重特大农机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常设机构。
指挥中心组成:
总指挥:农机部门主要领导
副总指挥: 农机部门分管领导
成员: 农机安全和监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办公室设在监理站,监理站负责人兼任主任。
第五条各级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同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示,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4、完成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当在同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领导下,迅速、果断地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条事故发生地指挥中心接到本案第二条所指重特大农机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上级指挥中心报告。县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县安监局和市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第八条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农机事故的机械、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第九条当得知发生本案第二条所指重特大农机事故后,事发地农机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条死亡3—9人(含)以上的重特大农机事故,县、乡(镇)两级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