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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Zabulon* 2022/1/30 文件大小:46.8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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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预防电信诈骗
Prevention of Online Fraud
演讲人:XX
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通常以
预防电信诈骗
Prevention of Online Fraud
演讲人:XX
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的目的,如冒充公检法、商家公司厂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等各类机构工作人员,伪造和冒充招工、刷单、贷款、***和招嫖等形式进行诈骗。
从2000年新千年以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一系列技术工具的开发出现和被使用,许多技术人员和一些平民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技术等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可以说是迅速地发展蔓延,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PART 1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钟某、杨某、邵某。
被告人黄某伙同钟某(已判决),于2013年5月至6月间,在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的租住房内,使用冒充熟人拨打电话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中,二人于2013年5月29日骗取北京市的被害人揭某(75岁)1万元,于2013年6月13日、6月14日骗取北京市的被害人盛某(76岁)18万元。被告人钟某、杨某、邵某明知被告人黄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钟某向黄某介绍杨某,并在黄某等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帮助黄某等人联系杨某。被告人杨某负责为黄某等人提供诈骗犯罪所需的银行账户等作案工具,并向邵某***、身份证等作案工具,安排邵某赴外地通过银行转移诈骗犯罪之非法所得。民警于2013年9月24日将被告人黄某、钟某、杨某、邵某抓获。民警抓获被告人邵某时,自邵某处起获由被告人杨某提供的他人信用卡共计84张。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被告人钟某、杨某、邵某明知被告人黄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杨某、邵某共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对四被告人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中被告人杨某、邵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四被告人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实施诈骗,且本案两名被害人为老年人,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钟某、杨某、邵某起辅助及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杨某、邵某在家属的配合下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
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责令被告人黄某、钟某、杨某、邵某与另案处理的钟某共同退赔19万元,发还被害人揭某1万元,发还被害人盛某18万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杨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ART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