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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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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省农村公路条例
某某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0年12月17日(颁布时间)
2011年3月1日(实施时间)
某某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文号)
某某省农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报请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报请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视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民代表参与村道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视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二年,质量保证金不少于施工合同额的百分之五。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水泥〔沥青〕混凝土路面、桥涵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当地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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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验收。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展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放交通、交付使用。非施工车辆和工程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未交付使用的农村公路。
除县道或者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建设项目外,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展。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与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X和操作规程进展,做到路基稳定,路面、路肩整洁,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保证公路正常、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三条 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方式进展。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改建工程,应当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X和标准进展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展验收。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