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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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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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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旅游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非旅游开发活动、建设损害景观整体效果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补救措施能部分恢复原状的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十三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毁坏具有特定历史价值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后,采取补救措施不能恢复原状的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3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景区内随地便溺、吐痰、乱丢垃圾或者抽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攀爬、踩踏、刻划或者涂污文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地便溺、吐痰、乱丢垃圾,不得在景区等公共场所抽烟;(四)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或者破坏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在景区内随地便溺、吐痰、乱丢垃圾或者抽烟的
一般
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攀爬、踩踏、刻划或者涂污文物的
轻微
未造成损坏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损坏后能恢复原状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损坏后不能恢复原状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4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等级认定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取得质量标准等级认定。未经等级认定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
轻微
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不能及时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5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导游向游客索取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导游诱导、欺骗、强迫游客购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