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洼垤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为贯彻执行自然灾害防治“预防为主”的方针,避免和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乡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洼垤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自然灾害防治“预防为主”的方针,避免和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洼垤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自然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处置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自然灾害是指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加强对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洼垤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发生自然灾害或出现险情时,应启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按照事先规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由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村民以及其它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五条在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乡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而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灾害等级和灾情报告
第六条自然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七条发现自然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乡人民政府或者乡国土所报告。其它部门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立即转报乡人民政府或乡国土所。
发生小型自然灾害,乡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中型自然灾害,乡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同时越级报市人民政府。
发生大型自然灾害,乡人民政府应于1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同时越级报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现自然灾害威胁人数超过1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严重自然灾害隐患点,乡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县人民政府。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洼垤乡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洼垤乡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乡政府领导任指挥长,乡政府办、国土所、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水利、司法、卫生、派出所、武装部、农业、电力和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国土所,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洼垤乡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2、审定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自然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
3、协调、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
4、发生自然灾害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亲赴现场,指挥自然灾害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5、配合市、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自然灾害处置
第十条发生小型自然灾害,乡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发生中型自然灾害,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局,乡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
发生大型或特大型自然灾害,由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及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县、乡
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
第十一条发生自然灾害,洼垤乡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即为洼垤乡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办公室和各工作小组组成。
第十二条洼垤乡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的职责:
一、洼垤乡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职责
1、制定自然灾害抢险救灾计划和对策措施;
2、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实施各项抢险救灾工作;
3、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自然灾害发生地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情况;
4、负责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采取措施对水、电、路、通信实施有效管理,维护抢险救灾和社会秩序。
二、洼垤乡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与乡政府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灾害点保持联系;
2、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经指挥部审核,向县国土资源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自然灾害及处置情况;经指挥部审核批准,向社会发布灾情,编写、印发抢险救灾简报。
3、组织、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与上下和各方面保持沟通和联系,保障信息畅通;
4、贯彻落实上级批示和传达洼垤乡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