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湘潭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
适用范围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指挥决策机构
日常管理机构
技术咨询机构
3. 预防预警机制
预防预警信息
预防预警监测
预防预警行动
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级
Ⅰ级响应
Ⅱ级响应
Ⅲ级响应
Ⅳ级响应
5. 善后工作
善后处置
社会救助
法律援助
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物资保障
资金保障
技术保障
人员保障
7. 监督管理
宣传与演练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名词术语解释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解释部门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信息呈报格式
信息发布格式
1. 总则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农业环境污染,及时、合理处置各类重特大农(牧、渔)业环境污染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环境污染及其衍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工作原则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和危害程度,按照属地化的原则,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实行四级预警和应急处置。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预警和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日常监测和宣传教育,鼓励公众监督,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指挥决策机构
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市农业局、各县(市)区农业局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农业局成立湘潭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下由市农业局局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农业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监察室、法规科、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科教科、粮油科、经作科、蔬菜办、市植保站、市土肥站、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及市畜牧水产局等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情况;制定市内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全市性行动方案及其有关规定;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负责发布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农业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监察室、法规科、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科教科、粮油科、经作科、蔬菜办、市植保站、市土肥站、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及市畜牧水产局等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站长担任,办公室设市农业局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工作组主要由六个专业组组成。
(1)调查评价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成员参加。主要负责调查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和影响状况,做出调查结论,评估突发事件的影响,提出应对意见。
(2)现场救助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成员参加。主要负责受灾人员救助,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助工作,监督救助措施的落实,负责受灾人员抢救、疏散、现场排险、物资调配等。
(3)污染控制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成员参加。主要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