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漳州市芗城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区环保局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受到危害的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芗城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区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市、区两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四)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在我区境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污染事件,按照本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四级。
(一)四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较轻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轻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2、无人员伤亡;
(二)三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2、造成人员伤亡,死亡2人以下(不含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下(不含5人);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5、丢失、被盗、失控3、4、5类放射源或人员受照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三)二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
2、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5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严重破坏;
4、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
(四)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致使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完全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完全破坏。
4、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芗城区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监察、金峰管委会建设规划局和市环境监测机构。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环保专业人员;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市、区级以上环境保护
局报告。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区环境保护局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保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区人民政府应当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调查和确认结果,三级环境事件48小时内报告市环境保局,二级环境事件12小时内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一级环境事件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各级环境事件均应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3、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