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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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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增强《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我省各级粮食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保障机制,强化粮食应急管理工作,依据《预案》,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
第一条粮食应急预案,就是对于可能发生的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事件,事先做出的一种预防和应对的安排、计划和行动方案。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是粮食应急管理工作的起点,也是我省粮食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体系,是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现实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按照国家和我省《预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粮食宏观调控工作实际,根据粮食应急工作不同的责任主体,我省粮食应急预案体系是以国家、省、州(地、市)三级粮食应急预案为主,军粮供应应急预案、县级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粮食应急预案为辅,相关预案之间互相衔接,逐级细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完整体系。
第三条各州、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要依照《预案》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粮食应急预案的制订、修改和完善工作。没有制订应急预案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时间,组织人员完成预案的制订工作,并报省粮食局备案。
第四条预案制修订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编制中必须明确粮食应急工作的主体,明确当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时,各责任主体在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阶段的行动计划、组织职责、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做到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措施落实到位。要注意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统一,与国家和省总体应急预案、粮食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各州、地、市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制订的粮食应急预案有涉密内容的,按有关规定标注密级,秘密等级由制发部门根据预案的内容自行设定。
第六条按照国家及省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全省各级粮食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管理,各州、地、市级粮食部门、军粮供应及重点企事业单位每年1月份要根据人员变动,市场粮情变化及粮食库存的变化,对预案进行一次调整和修订,并于1月31日前报省粮食局备案。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修订补充,及时上报备案。
第二章应急机构工作方法
第七条当市场粮情出现异常情况时,在应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迅速成立应急指挥组,其余领导成员在应急指挥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应急指挥组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粮食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组确定应急等级,应急启动和终止由省政府决定。应急指挥组成员应在应急等级确定后1小时内赶到办公地点办公。办公地点为省粮食局。
第八条应急办公室平时主要工作是监控粮油市场动态,分析粮情趋势,定期上报和公布市场粮情。负责指导全省粮食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工作。
第九条当市场粮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急办公室在4个小时内要完成原因分析,向应急领导小组
提出相关建议。起草粮食应急有关文件,对外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或取消应急状态,根据省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对外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或取消应急状态,下达应急供给指令并指导实施。召集应急办公室人员集中办公。
第十条应急领导办公室所有文件以省粮食应急供应办公室名义起草和印发,不再刻制应急领导办公室印章,用省粮食局印章代替。
第三章应急报告机制
第十一条建立粮食市场应急报告制度,健全灵活有效的报送机制,是适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报告应明确粮食应急工作不同责任主体,应急报告的时限、程序和方式。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下,应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市场波动情况、原因分析和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各州、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内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后,要组织相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以内同时向省粮食局和所在地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粮油信息中心根据粮食市场监测、预警预报子系统平台,在发现国内、省内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以内向省粮食局报告。
第十三条省粮食应急办公室根据《预案》的要求,在确认粮食应急状态的等级后,对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立即通知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在4小时内向省政府上报有关情况,同时报国家粮食局。
第十四条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是否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事件进一步发展的趋势等初步情况。
省粮食应急办公室电话:0971-8216544,传真0971-8226825。
续报可通过网络、书面报告及传真三种方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