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7年新疆塔城地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XJTCYPZB-2007-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招标药品和伴随服务而进行的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招标药品的投标。根据塔城地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确定的评标中标(包括议价成交,下同)结果,为确保中标药品顺利执行,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本次所有中标企业,均应依法接受药品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第二条: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评标中标(议价成交)品种通知书》;
2、通用合同条款(参见《招标文件》)。
本合同中涉及“参见”的内容,由招标代理机构保存备查。
第三条:本合同仅为明确购销双方在本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采购期( 2007年 05月01 日~2008年4月30日,共12个月)内的药品采购、品牌、价格及配送服务。本次中标人获得的是招标采购周期内中标(议价成交)品种的独家供货资格,所有中标药品医疗机构必须进行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本次《药品需求一览表》以外的同类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第四条:药品应使用原厂包装物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中标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提供适当额外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包装应能够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变质、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额外包装不得另行收费。
第五条:配送商根据医疗机构用药计划订货单确定的内容及交易习惯,由
配送商负责送货上门并货票同行,超计划发货造成的损失由配送商承担;运输方式由配送商自行确定,交货时如医疗机构要求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配送商应当予以提供。
第六条:供货期限
配送商自确认医疗机构订货通知之时起三个工作日内交货。
第七条: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
1、供货价格:按成交的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配送、
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因政策变化导致价格发生变动,对尚未售出和在变动期间供货的药品,配送商都应相应调整供货价格;
2、货款结算:医疗机构直接与成交药品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进行货款结算; 医疗机构应自收到配送的成交品种后2个月内付清已售出药品的款项;
第八条:药品验收及异议
1、医疗机构按配送商的实际供货验收数量和包装;
2、如果药品自身质量存在瑕疵影响用药的,医疗机构可要求配送商立即退换;
3、因药品质量造成药源性医疗事故(纠纷)等后果,由配送商承担责任;
4、配送商应对临近有效期的药品免费更换新批次同类药品。
第九条:对药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医疗机构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应在十日内向配送商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医疗机构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配送商在接到医疗机构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医疗机构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医疗机构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因自身的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
1、医疗机构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其他途径购买药品用来替代中标药品的,除向配送商支付购买该部分药品价值10%的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
2、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