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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如此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某某市城市规划管理,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X化,依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城市规划法》、《某某面积10%,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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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利用地形高差满铺处理,如消防车能直接进入的可视作地面,其建筑密度不大于45%。
原有建筑的建设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准在原有建筑用地X围内进展扩建、加层。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m,;。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X围。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根底,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震、管线埋设、防止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一〕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Ⅳ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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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①;
②某某市属于第Ⅴ气候区。
〔二〕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2°
折减系数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H为前幢房屋檐口至室外地面高度;
③本表格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的情况。
〔三〕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进深宜控制在12m以下,,最小间距不少于8m。进深大于12m的应按日照要求确定的间距退让,最小间距不小于1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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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
1.当两幢居住建筑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等于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在假如飞中路、虹某某路、塔某某路、塔某某路以内,〔H为前幢房屋檐口至窗外地面高度〕。此外,〔H为前幢房屋檐口至室外地面高度〕。
2.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5m。
3.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等于或大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m。
〔五〕当建筑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m。
〔六〕旧城区考虑拆迁量大,用地本钱高,正南向住宅日照间距可适当减少,〔H为前幢房屋檐口至室外地面高度〕。
第十八条 小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m。
第十九条 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含高层居住建筑〕与小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除符合日照、采光、消防和防止视线干扰与某某省制定的间距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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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小于50m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不得小于24m,面宽大于50m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应按日照分析的间距要求退让,但最小间距不小于24m。
〔二〕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应按日照分析的间距要求退让,并不得小于18m。
〔三〕住宅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侧住宅的间距应满足日照分析的间距要求退让,并不得小于20m。
〔四〕高层条式建筑的短边或山墙面与小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