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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近日,苏州出台了省内首部《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规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管理,以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规定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的;
(二)缴存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 个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一般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未遂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未遂的;
(三)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满2期的;
(四)1年内出现3次以上未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的;
(五)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轻微的。
第十二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较重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的;
(二)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3期以上6期以下的;
(三)1年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较重的。
第十三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含未遂);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
(三)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满6期的;
(四)1年内发生3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五)被市中心处以行政处罚的;
(六)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十四条 对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个人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进行诚信约谈的,应当按规定制作约谈笔录。
个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第十五条 对个人较重失信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二)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三)取消失信个人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
(四)取消失信个人3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向苏州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上报并扣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六条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