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试行)》公告的解读
现将《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 “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的要求,近年来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30号文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根据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大小,实行了从低到高的全额累进三档应税所得税率。该方式对引导超过一定规模的核定征收企业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实际执行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累进分界点上税负呈跳跃式递增不尽合理等。为了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优化办税流程,有必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细化与规范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管理要求。在反复讨论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核定征收纳税人初始鉴定适用最低应税所得率。规定核定征收纳税人初始鉴定时暂按30号文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下限执行
,与同一区域的南京市地税部门目前执行的标准基本一致。
(二)明确了分户测算调整应税所得率的企业范围与方法。为引导应税收入超过一定规模、长期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以及防范利用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30号文有关要求,参照全市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查帐征收纳税人的平均税负水平,在30号文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内分户调整其应税所得率,并在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公示。
(三)明确了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程序。从优化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及节约税务成本角度,结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检查任务管理与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新办鉴定与重新鉴定程序做出了统一规范,并引入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公告与公示等信息化管理方式。
(四)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