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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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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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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z.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市物业效劳收 z.
物业效劳本钱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局部:
〔一〕管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七条物业效劳费用按月收取,经与业主合同约定预收的,从其约定;停车场物业效劳费用以车位为计价单位,其他物业效劳费用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
第十八条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物业效劳费用由建立单位承当。
物业交付以后的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承当,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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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第二十条业主应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清偿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结清物业效劳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效劳企业承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物业效劳合同约定以外的效劳,效劳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效劳企业可收取装修保证金作为装修管理措施,收取金额、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由双方约定。
物业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约定。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效劳企业承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物业,可由物业效劳企业代业主缴纳水、电、气费。总分表之间的差额据实分摊,具体分摊方法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约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效劳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缴费区域的显著位置,将效劳容、效劳标准以及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等情况进展公示。
第二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效劳容、标准和收费工程、标准的监视管理。物业效劳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和"价格行为行政处分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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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本方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市住宅物业效劳等级标准
市住宅物业效劳等级标准
一、根本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日常效劳应符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效劳与被效劳双方签订规的物业效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公布物业效劳容、标准及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1.日常效劳应符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效劳与被效劳双方签订规的物业效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公布物业效劳容、标准及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1.日常效劳应符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效劳与被效劳双方签订规的物业效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公布物业效劳容、标准及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1.日常效劳应符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效劳与被效劳双方签订规的物业效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公布物业效劳容、标准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