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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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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管停放效劳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开发建立单位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停车场建立本钱和经营管理本钱提出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一〕住宅区单独建立、产权属于建立单位的独立停车库;
〔二〕住宅区增建的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增建的独立停车库、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立和经营管理本钱等因素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围,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立和经营管理本钱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停车场的根本状况、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含停车场最近三年的收支情况或收支测算资料〕;
〔二〕营业执照;
〔三〕委托管理合同;
〔四〕"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一〕在住宅类停车场、住宅与非住宅共用的停车场〔交警部门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为"社会公共类〞〕、工业区、物流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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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停车场、临时类停车场以及其他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三〕到小区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和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以及收投的邮政车辆;
〔四〕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
第十三条  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应执行统一的计费单位。可以为次、半小时、小时、天、月。计费单位为"半小时〞、"小时〞、"天〞的,停放时间连续计算,缺乏整数的按整数计。"天〞指24小时,由车辆进入停车场起开场计算,连续24小时为一天。"月〞按30天计算。
第十四条  住宅类停车场对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停车,应允许其自愿选择按月停放或临时停放。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拒绝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选择按月停放。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实行明码标价。停车场应在其入口处及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效劳工程、效劳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等容。
第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在车辆进场时,发放停车卡,并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