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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献血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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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献血与采血

第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析本市血液供需状况,制定年度献血安排。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落实市年度献血安排。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动员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内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与献血活动。

第十五条 激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和高等院校学生带头献血。

激励公民多次、定期献血,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造血干细胞。

激励稀有血型的公民主动献血。

第十六条 公民献血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照实供应与自身健康相关的信息。

公民参与献血,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供应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市血液中心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保障献血平安。

市血液中心及其设置的献血点应当为献血者供应平安、卫生、便利的条件和必要的食品、饮品。

第十八条 全血献血者每次可以献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血液,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以献一至两个治疗单位,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周;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四周;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九条 市血液中心应当根据下列程序采集血液:

(一)核对并登记献血者身份信息;

(二)经献血者同意并填写无偿献血登记表;

(三)依法告知献血者相关事项并进行健康征询;

(四)免费为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五)经检查符合献血条件的,由具备采血资质的医务人员,运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进行采血;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并向其本人说明状况。











公民献血后,市血液中心应当刚好将血液检测结果告知献血者;对多次献血者还应当告知累计献血量。

其次十条 市血液中心应当对采集的血液根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刚好检测,登记入库,标明献血者条码、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储存温度、采供血机构名称等,保障血液平安。

其次十一条 市血液中心应当向献血者颁发无偿献血证。

无偿献血证是公民享受有关实惠和获得嘉奖的凭据。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其次十二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需用于临床,禁止买卖。

禁止非法采集血液。

禁止组织他人非法出卖血液。

第四章 供血与用血











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