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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及手术分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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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及手术分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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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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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及手术分级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经备案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
医疗机构完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后7个工作日应当在"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进展系统登记。
第十一条 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相关医疗技术工程的医疗机构,在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提交备案材料。备案需提交以下纸质版材料:
"限制临床应用〞相关医疗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

〔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医院授权证明等;
"限制临床应用〞相关医疗技术医师的医院授权证明;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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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已通过国家或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准入的原第二、三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国家或省卫生计生委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上述材料3、4进展备案。
第十二条取消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后,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当主体责任,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专门机构和医疗技术专家审核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兼〕职机构和医疗技术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医疗技术专家审核制度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包括但不仅限于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平安。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应用,应当与其注册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符合国家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医师手术授权与动态管理制度,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并为医务人员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档案,纳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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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和评估制度。对已证明平安有效,但属本机构首次应用的医疗技术或者高风险技术及手术,应当组织论证,重点论证本机构技术能力和平安保障能力,通过论证的方可开展。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针对本机构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建立定期评估制度,重点评估技术的质量平安情况和技术保证能力,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有关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的"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情况应当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畴,主动向社会公开,承受社会监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顿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国家卫生计生委废除或者制止使用;
〔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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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出现第二十条第〔一〕、〔二〕款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