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行政诉讼监督规范.doc

格式:doc   大小:23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行政诉讼监督规范.doc

上传人:tswng35 2022/2/2 文件大小:2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行政诉讼监督规范.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z.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视规则(试行)
;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进展监视的。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行政诉讼监视案件进展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抗诉;
  (四)检察建议;
  (五)不支持监视申请;
  (六)终结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视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视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视的情形,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
  (二)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可能存在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通过阅卷以及调查核实难以认定有关事实的,可以向相关审判、执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听取意见。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监视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根本领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但原审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
  (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二)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一)适用法律、法规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三)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六)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未适用的;
  (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