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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刑民交叉案件是因同一行为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的案件。犯罪行为一般都会造成特定受害人一定的财产损失,而因刑事犯罪所造成损失的受害人要获得赔偿非常困难,实践中刑事被害人获得相当赔偿的比例非常低。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得到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的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主要的功能就在于弥补诉讼这种事后救济方式的不足,使得诉讼期间债务人的财产能够保持一个不被转移的相对稳定的状态。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确保刑事受害人的权利获得尽可能充分的保障,具有特别的意义。对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这类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这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那么,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能否提出财产保全?如果能,是否可以向侦查、预审机关或审查起诉机关提出?对这个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拟结合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财产保全问题进行探讨。
一、附带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现行规定不完善
当前,世界各国对于刑事受害人的民事权利的确立和保护大致可分两个模式:一是平行模式,当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由被害人另行提出单独的民事诉讼解决,而不依附于刑事诉讼。这种模式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二是附带诉讼模式,被害人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规定有附带赔偿模式,我国实行的是附带诉讼模式,但是不论是附带民事诉讼还是独立的民事诉讼,按照现行的制度都不足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同时进行的,由同一个审理组织审理,它具有刑事诉讼的特点,但是它解决的是民事性质的赔偿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适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规定,所以在本质上,它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受害人都可以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有学者认为,受害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想出赔偿请求,反而会“提醒“被告人或其家属转移或隐匿财产,使得未来的民事判决内容难以实现。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在于没有配套的财产保全制度予以支持,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能够得到有效赔偿,确保附带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条件下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什么范围内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通常认为,这里的查封或者扣押,即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