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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共 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运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运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担心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峻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看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探讨处置看法,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其次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运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其次十一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其次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其次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其次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其次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其次十六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担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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