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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检察院行政起诉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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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检察院行政起诉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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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湖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起诉申请书
   被告人:郭典亚、性别:男、出生年月: 、籍贯:湖北洪湖、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工作单位:洪湖市新堤派出所、职位:洪湖市新堤派出所副所长、住址:公安局家属大院、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是、郭典亚长期逍遥法外,洪湖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事实及理由:2000年1月8日,检举控告人翁志飞在参加女朋友经营的美发厅开业庆祝酒宴时,与同来庆祝的秦某发生矛盾,随口电话告知了几个朋友,这几个朋友后来碰到秦某后出于哥们义气将其打伤,翁志飞事后主动向秦某赔礼并垫付医药费,后来秦家报案,公安机关介入。2000年1月9日,当时在洪湖市公安局新堤派出所任职的郭典亚带领几名干警来到翁志飞女朋友经营的发廊调查案情,遇到翁志飞后便欲对翁志飞实施拘传,因为郭典亚及其他几位干警均穿着便衣,既未开警车也未表明身份,翁志飞第一反应就认为是秦家找来报复自己的打手,于是在郭典亚等人动手抓捕时质问郭典亚等人是做什么的,凭什么抓人,但郭典亚等人并不回应翁志飞的质问,仍未表明身份和出示证件,而是将翁志飞抓住欲带离现场,这让翁志飞更加确信他们是秦家找来报复自己的,出于防卫本能,翁志飞挣脱了郭典亚等人的控制,拔腿便跑,与此同时,郭典亚掏枪便射,连开三枪,开枪前既未表明身份也未提出警告,第一枪打中了在路边卖鱼的彭英池肩颈部,造成锁骨粉碎性骨折,第二枪横街而过,所幸没再伤到周围群众,第三枪打中翁志飞后背部脊椎骨,打穿肝脏,从右胸腹部穿出,翁志飞倒地休克,后被紧急送到洪湖人民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又转院到武汉同济医院抢救,经武汉同济医院确诊为右背及肝脏被子弹射穿,坐骨神经被打断,下半身瘫痪,大小便失禁。其间多次被送进急症室,经常昏死过去又抢救过来,在鬼门关进出多少趟。
同年4月7日经同济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为:“腹部枪弹贯通伤致双下肢截瘫,肌力0级,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二级。”10多年来,翁志飞忍受伤残的折磨,后出现***、排泄器官、供血器官等多处后遗症,长期卧床,大小便失禁,臀部、背部褥疮见骨,疼痛难忍,遭的罪无法用言语来形容,度日如年,生不如死。
事发后,洪湖市公安局以“捂盖子”的方式来善后,先是对翁志飞家属施压,说翁志飞是罪犯,打死了也是活该,然后提出赔钱私了,条件是翁家以后不得就此事再上告和索赔。此时翁志飞还在急诊室抢救,翁家也为巨额医药费用犯愁,翁志飞的父亲出于救人要紧的考虑,在翁志飞昏迷不醒的情况下擅自与郭典亚所在的新堤派出所签了“国家赔偿协议书”,约定由新堤派出所一次性赔偿242600元(包含医药费11万余元),翁志飞抛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洪湖市公安局对郭典亚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未予任何追究,后来郭典亚还升任洪湖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队长。
翁志飞脱离危险后,多次找洪湖市公安局讨说法,翁志飞的父亲也多次写控告材料递交荆州市公安局、检察院,但都未得到回复,现父亲去世后,全家人无生活来源,随着伤情后遗症的加重和长期遭受的病痛折磨,翁志飞愈加难以接受郭典亚长期逍遥法外的事实,誓要穷尽余生来为自身的不公遭遇讨个说法,相信天下总有说理的地方,恶警郭典亚必会遭受法律的制裁。
检举控告人翁志飞认为:郭典亚严重违反《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直接违反《人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