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章法的历史发展?西方法谚称: “有社会即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会。”( Ubisocietas ibi jus, Ubijus, ibi societas ) ?如果我们能通过任何方法,断定法律概念的早期形式,这将对我们有无限的价值,这些基本概念对于法学家,真像原始地壳对于地质学家一样的可贵。在这些观念中,可能含有法律在后来表现其自己的一切形式。?——【英】梅因第一讲法的起源一、关于法产生的各种学说(一)神意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如西塞罗、奥古斯丁等(二)暴力说即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韩非等) (三)禁忌说 1、谢苗诺夫说: “禁忌是比一般原始社会的禁规更为古老的社会规范的变种,是最古老的社会规范。” 2、近年来许多中外学者也开始认同这一观点,苏联法学家雅维茨认为,原始社会中的社会规范是按着禁止性规范(禁忌)——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这三个阶段发展起来的。原始禁忌, 是社会规范发展的起点。 3、最重要的禁规多与食物和性关系有关。(四)契约说即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为了安全和稳定,通过转让本来属于自己的自然权力组建政府,法就是这种最初的契约。 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五)复仇说(五)复仇说法律起源于复仇,人类因对复仇的恐惧而导致和平。公共权力对复仇的控制,法律就取代了复仇。社会性技术性正当性本性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六)发展说包括人的能力发展说和精神发展说两种类型。(黑格尔)(七)合理管理说即认为法是基于群体的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塞尔茨尼克,美国当代法的社会学家)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开始就具有完全成熟的形态,它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法起源观认为,法的起源主要是指: (1)原始社会中人类的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则有什么特征; (2)在什么条件下产生法; (3)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有什么区别二、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古代社会》、《商君书》和《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对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和习惯的描述?1.“凡在氏族制度流行而政治社会尚未建立的地方,一切民族都处在氏族社会中,无一超越此范围者。国家是不存在的。他们的政府基本上是民主的,因为氏族、胞族和部落都是按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在易洛魁人中,每个氏族所有的成员在人身方面都是自由的,都有相互保护自由的义务;在个人权力方面平等,首领和酋帅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他们是靠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和博爱, 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规定,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2.“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女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3.“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大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 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亲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威胁手段;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憋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组织。在氏族之上还有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等。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是原始习惯,表现在: (1)在经济方面,按照生理年龄进行劳动分工,对劳动所获的生活资料实行平均分配; (2)在组织生活方面,重大事务由氏族大会讨论表决,选举产生氏族首领,集体决定必须服从; (3)在血缘关系上,禁止族内婚; (4)处理纠纷上,互相帮助、支援,集体复仇,血亲——同态复仇——实物赔偿; (5)精神生活,宗教、图腾、禁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