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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供热管理办法(推荐) 国家供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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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供热管理办法(推荐) 国家供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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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合理布局、统筹支配的原则编制。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旗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旗区的总体规划。供热规划一经纳入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供热发展规划确定的热源、供热管网、热力站等城镇供热设施用地。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供热工程,必需符合城镇供热规划,并依据本方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镇供热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须要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连接,经专家论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节能减排的要求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组织技术论证后,根据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城镇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方法的规定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担当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的规范和标准。
涉及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供应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审查合格的供热设施施工图和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等资料,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看法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运用集中供热设施的,应当逐步推行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热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立成本,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由供热单位通过招标程序统一选购 、安装,现有采暖房屋也要逐步进行分户限制、节能改造,所需费用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单位和热用户按比例担当。
第十三条 新建小区庭院热网施工图由开发商组织设计,供热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庭院热网由供热企业组织施工,供热单位将庭院热网预留至用户单元门口阀门井处,热网碰接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费用由热用户担当。










第十四条 涉及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供热分户限制计量工程内容,并邀请供热单位参与。供热单位应当查验供热设施是否合格。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
供热单位应对一次热网、庭院热网和室内热网及设施,从规划设计、建设要求方面提出规范合理的节能降耗看法,合理布局热能,达到合理供热效果。 建设单位在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 新接暖用户按相关规定交纳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单位负责热源和外管网(包括小区庭院热网)建设。建设单位负责室内管网的建设。
新建用户热力站的建设用地及土建(包括前强电、弱电、给水、排水)由建设单位供应和实施,供热单位根据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负责设备选购










及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担当;热力站的日常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