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当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确定时,应当明确是 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假如确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需从其担当的最高职务起先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当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 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当党内职务的,应当赐予其严峻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当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当和向党外组织举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复原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复原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当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复原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当和向党外组织举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峻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订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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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峻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与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有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有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赐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其次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赐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 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 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挡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 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