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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共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 事务执行
,包括但不限于:
(1)在XXXXXX教化培训中心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本教化培训中心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XXXXXXX教化培训中心成立后,行使其作为本教化培训中心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甲方有义务每月月底向乙方及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担当;
,应担当赔偿责任。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假如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确定;
:
(1)转让共同投资于XXXXXX教化培训自己的股份(以第五条第3点为准);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资;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
,不得转让或抽回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供应其全部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供应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