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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其他共有投资人并经全体共有投资人同意;④退出后以退出时的财产状况进
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共有投资人同意而自行退
出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允许共有投资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共有投资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
让共同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共同投资人增加对待,否则以共同投资人退出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作投资负责人及其他共同投资人的权利
; 因全部共同投资人均参加管理,则法人的权限有: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作投资的产品或服务,购进常用货物及用品;④ 支付合作债务;⑤ 担当合作期间法律要求范围内的全部法律责任;
:① 参加合作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共同投资人开展业务状况的报告;
③ 检查合作投资项目的财务及经营状况;④共同确定合作投资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共同投资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应归合作投资人共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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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到合作投资事业的行为和活动
,应按合作投资的实际损失赔偿;经劝阻无效者,可由全体共同投资人确定进行除名;
第九条 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①本投资协议书合同期满;②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③合作事业已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依据有关当事人恳求判决解散或解除此投资协议书效力的;
:①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协商并推举清算人,须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加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安排剩余财产的依次进行,固定资产和不行分割财产/物,可按市场行情折价卖给其他共同投资人或第三方组织,其价值款项参加安排;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共同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的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共同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担当;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共同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地方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起先生效 (或参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注册营业日期起先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共同投资人集体探讨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如有遗失或损坏, 须向全部共同投资人申请并在场进行补充签署, 个人增补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