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的效力根据:在法律上,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意志的协议,而在法律之外,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之间来往关系的需要所支配的。
国际习惯由两个因素构成:意识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另一个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拘束力。前者是“常例”,是客观的因素,后者是“法律确信”,是主管的因素。
中国对待国际关系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在国内是有直接的效力,同时,它们的规定如果与国内法律不同应优先适用。但是,由于这些规定是限于个别法律,还不能说是已经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已经完全确立了的规则。不过,一系列范围很广的法律作了这样的事实充分说明理发政策的明显倾向,从而有使条约优于国内法成为一项具有普遍性的规则的可能。
强制法:《条约法公约》第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是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是的更改之规律。
国际法主体具备的三个条件:
国家四要素:
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内容:。
领海宽度:《海洋法公约》: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管辖:国家的管辖是国家对其领土及其国民行使主权的具体体现。在国际法上国家管辖权分为依据国家的管辖,即属人管辖;依据领土的管辖,即属地管辖;为保护一国及其国民的重大利益而实行的管辖,即保护性管辖;为维护与安全和人类公共利益而实行的管辖,即普遍性管辖。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全文如下(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据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是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议,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条规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力之证明而径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法院之判决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立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这一派理论并不否定国际法作为法律的性质,而认为国际法作为法律是与国内法属于同意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是依靠国内法才得到它的效力的。因此,进一步说,由于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就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有时被称为“对外公法”一元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这种理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意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是由于国内法的。国内法的效力是依靠于国际法的,而国际法的效力则最终依靠于一个最高规范,这个最高鬼法则可以是“预定必须遵守”,或者是“国际社会的意志必须遵守”。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各自独立,互不隶属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的主权意志的行为。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是国家的主权意志的对内表现,其对象是国家之内的人民,而国际法是国家的主权意志的集体表现,其对象是国家的关系中的国家本身。因此,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