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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格式
行政起诉状原告:××〔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藉贯,职业,住址等〕
被告:××〔需为明确的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恳求事项:〔列明起诉的主要恳求,如恳求法院撤销某额补偿款,每亩地补偿款9万元,,如不是XX区政府组织,XX村村民委员会从何处获取如此巨额资金。
综上、被告作出的X政复决字[2021年21年]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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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起诉状〔二〕
原 告:邓椿香 男 1956年出生 汉族 住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14组下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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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肖金莲 女 1953年出生 汉族 住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14组下田心
委托代理人:张书宝 男1955年出生 汉族 住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14组下田心系原告肖金莲丈夫 :*****
被 告: 大余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叶卫东
诉讼恳求:
1、被告擅自超越职权、〔根本农田〕,恳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无效,并裁定被告立即停顿损害,并返复原告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恢复土地原状。
2、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事实和理由:
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是上世纪70年代该镇唯一的农业村,由1--17个村民小组组成。原告为大余县新民村第14村民小组成员,原告所在的第14村民小组为该村的村小组之一。70年代江西省政府就将该村17个村民小组所有的耕地定为供用西华山、荡坪、漂塘、下垅四大矿山和全城居民生活的蔬菜基地。1997大余县人民政府又将该区域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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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农田保护〔详见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1997--2021年21年大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告擅自“征收〞〔属根本农田〕,隶属大余县新民村第14村民小组所有,地处于该组小地名“垄里〞。
2021年21年,被告在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江西省大余县2021年21年度第4批次城市用地即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农用地131亩转为城市建立用地〞的申请中, 〔,〕。被告在申请该批次的所谓“农用地转建立用地〞的行为中,不履行国土资源部国资发【2021年】233号《《关于进一步标准建立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从开场就恶意虚报该批次征地的预征材料,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召开新民村14小组及农户参加的听证会,不向土地所有权单位〔村小组〕和土地使用权人〔承包人〕公告“征地〞程序,土地用处,更没有与土地所有权〔小组〕和土地承包人签订任何土地征收协议,在不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征收农用地转建立用地的法定的强迫性程序的情况下,申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与此同时,在没有收到江西省人民政府或江西省国土厅的正式批文的情况下,被告就以内部行政审批通过的“申请表〞为据,与南安镇新民村签订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