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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22最高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22]7号
  【发布日期】2022-05-14
  【生效日期】202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本钱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当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以下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平安或者阻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局部。
  第十六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局部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
  专有局部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当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包销期满,按照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置尚未销售的物业后,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的包销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物权法施行后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22]8号
  【发布日期】2022-05-15
  【生效日期】2022-1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效劳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8号,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效劳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为正确审理物业效劳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效劳企业将物业效劳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效劳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效劳合同中免除物业效劳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效劳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第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效劳企业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效劳企业公开作出的效劳承诺及制定的效劳细那么,应当认定为物业效劳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效劳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效劳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效劳企业请求业主承当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效劳企业违反物业效劳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效劳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效劳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效劳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效劳,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效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