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继承的法律适用立法建议稿曾涛?涉外继承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 也就是说, 某一项继承, 或者继承人为外国人, 或者被继承人为外国人, 或者产生继承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或者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外国。在国际民事交往中, 不同国家的人民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涉外继承关系; 又由于各国的继承制度有很大的差别,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与涉外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问题。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加强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 在当前出现的大量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 涉外继承关系逐渐占据了一定比例, 涉外遗嘱继承问题也日益突显出来。但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来,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 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 对涉外继承问题都规定得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有鉴于此,我们特地设计了涉外继承部分的条款。继承部分共规定 7 个条文。条文的顺序为: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立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内容与效力) 、无人继承财产(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以及遗产管理与遗债清偿。下文也相应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无人继承财产、遗产管理与遗债清偿问题四节来展开论述。第一节法定继承第一条【法定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一、条文释义本条是解决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定继承是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的分配由法律予以规定的继承方式。由于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遗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 所以, 法定继承也称为无遗嘱继承。各国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围绕是否区别动产和不动产,在实践中有“同一制”和“区别制”之分。本条采用“同一制”,即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在“同一制”前提下, 我们设计的连结点是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具体来说,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二、法理分析法定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 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 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 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财产继承制度。它又叫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一起构成一国主要的财产继承制度。各国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在实践中有“同一制”和“区别制”(又称“单一制”?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研究所讲师,法学博士我国《民法通则》第 149 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继承法》第 36条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和“分割制”) 之分。同一制是指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区别制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继承一律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的古老作法,已逐渐被淘汰。区别制和同一制各有利弊。采用区别制优点在于: 其一, 由于不动产与所在国关系密切, 有利于维护财产所在地国的公共利益,其二,既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又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其三,从历史角度,区别制在 19 世纪为占主导地位的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即使到现在仍为英美法国家以及若干大陆法国家所采用。中国也以前一直采用此种立法方式。采用区别制也有缺陷,就是在实际运用中,如果遗产分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遗产继承就要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支配, 因此使继承关系复杂化, 可能会碰到诸多麻烦和困难。采用同一制的优点在于:其一,同一制在法律适用上简单方便;其二,继承关系整体受同一个法律支配,保持了法律适用的完整性;其三,较多国家的晚近立法均采用同一制, 同时同一制在一些国际立法上也得到支持。如 1988 年海牙《死亡人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3 但同一制也有缺陷,体现在遗产的执行上。即根据属人法作出的判决有可能在不动产所在地国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从相关实践来看, 中国以前一直采用区别制的立法方式。 1954 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布的《外国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指示》, 将外国人在华遗产分为动产、不动产,“不动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动产在互惠前提条件下,可以适用被继承人所属国法律”。 1985 年颁布的《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坚持了“分割制”,但动产继承不再以互惠为条件,并以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取代了本国法,其内容比起 1954 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