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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民陪审员只要对待陪审工作抱有一颗持续的热心,少一些杂念,肯定能处理好自身的工作与法院陪审工作的关系,促进陪审工作登上新台阶。
3、案件审理前人民陪审员不宜接触案件涉及的当事人
在目前社会的大环境下,民事案件在立案之后,刑事案件确定审理时间之后,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律师)往往早知道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长,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及的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说情或做小动作,有可能会对案件审理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值得庆幸的是,目前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前尚未关注参与案件审理的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可在不受干扰中陪审案件。我在近3年的陪审当中陪审前没有接触任何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因此我的陪审心里天平没有偏向任何一方。实践证明,案件审理前人民陪审员不接触案件涉及当事人,能有效避开先入为主的意识,有利于促进案件审理的公允。
4、人民陪审员必需保持独立陪审思维
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一个分子,在陪审过程中虽然不是主审,但必需保持独立陪审思维。也就是说,在敬重主审法官的同时,要进行独立的思索,站在人民陪审员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推断。在陪审过程中要仔细听,仔细思索,认为须要发问时就向审判长建议,大胆发问,形成自己的见解,否则人民陪审员就成为表面上的一种形式了,就起不到人民陪审员的真正作用了。当案件审理结束后,听取主审法官的看法,达到共识更好,如看法不一样要提出自己的见解,最终合议庭探讨时,假如接受自己的看法,说明自己的思维正确,假如没有接受,仔细查找存在的缘由。
前不久,我参与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女方精神长期患病,有一女儿跟随女方生活,离婚双方就现住四间房屋(系连在一起)产权产生纠纷。四间房屋,离婚前双方住两间,有房产证,男方母亲住两间有自己单独的房产证,被告男方认为房产主权明确,被告母亲住房产权由被告母亲全部,离婚双方现住房财产共同分割。本人在陪审过程中发觉,四间房屋是双方在离婚前共同盖的,男方在为母亲办理房产证时没有征得女方的同意,男方虽称借母亲的钱盖的房屋,但女方不知道,同时没有任何证据,因此我认为,男方母亲所住的两间房屋虽然房产证是真的,但取得的渠道不合法,属于离婚前财产转移,建议合议庭四间房屋离婚双方各两间,依法收回男方母亲所住房屋全部权,男方和母亲共住两间房屋。最终合议庭合议时审判长首先听取我的看法,通过仔细商讨接受了我的看法,被告男方也没有提出上诉。我认为,本次参与审理的胜利,就是因为在审理过程中保持了独立的审判思维。
5、人民陪审员应充分发挥调解优势,促进社会和谐
无论民事案件的陪审还是刑事案件的陪审,主持法律的公道是人民陪审员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既要主持法律的公道,又要打造社会和谐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作为人民陪审员要融入这个课题之中。一个案件审理运用法律再公正,假如当事人不满,就达不到社会造的和谐。作为人民陪审员要充分利用自身特别身份的优势开展调整工作。
2022年夏天,我参与一起邻居间因土地运用权纠纷相互厮打造成一方轻损害案件的陪
审。双方因地边界线问题产生纠纷已经3年多,镇、村曾三次调解,丈量土地均没有达成共识,常常为此吵打,最终一次造成一方轻损害。在刑事案件审理一起先,被告人对法院不信任,说自诉人法院有亲戚,承方法官怎么说明被告人也听不进去,我当庭告知他:“今日我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这起案件陪审,你尽管放心,不管哪方有熟人都不会影响你们案件的公正审理。”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自诉人、被告人双方均对土地问题纠缠不放,且心情激烈。我认为,假如简洁审理轻损害案件,土地纠纷问题仍解决不了,后期隐患将会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