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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标的质量条款的约定不明时的风险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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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标的质量条款的约定不明时的风险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上传人:阿拉丁 2022/2/5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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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编号:
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标的质量条款的约定不明时的风险_商品房买卖合同_商品房买卖合同
[20XX]XX号
(20 年 手续,被告认为办完入住手续后被告的交房工作就已经完成了。被告和物业公司交接后,把钥匙交给物业公司,原告应当去物业公司办理其他验收等相关手续,原告自己没有办理其他验收等相关手续不应当向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原告所诉称的被告故意隐瞒其购买的商品房处于设备层不是事实,卖房时被告的业务员已经告知原告该房处于设备层中,现在原告诉称被告隐瞒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与原告确认户型及房产平面图时没有告知原告其所购买的商品房是管道层。由于被告交付原告的房屋属于管道层,被告事先又未声明,其交付的房屋与双方确认的房屋房产平面图内容不符,标的物存在明显的瑕疵。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内公用管道和阀门占用了房屋的一定空间,致房间内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居住环境变差,并形成属于公用面积的部分由原告个人承担的结果,损害了原告的个人利益,原告要求按房地产企业交易惯例对其购买的位于管道层的房屋减少价款的请求合理,应参考与其处于同一管道层的房屋售价酌情考虑。关于房屋的交付使用问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n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即“交钥匙”。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间内向原告交钥匙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双方约定,每延期1日,甲方按照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78,342元的请求没有超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判决:(1)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2)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吊顶费7477 it,, (3)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21,973元。(4)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78,342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原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间取得钥匙系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没有关系;确认“该房屋内公用管道和阀门占用了房屋的一定空间,致房间内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居住环境变差”没有证据。,法院的判决是客观的,要求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所购房屋处于该楼管道层客观存在,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没证据证明其已向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告知该事实,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上诉人欲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有权拒收房屋,在被上诉人拒收房屋期间,应视为上诉人逾期交房,原判确认上诉人违约并支付违约金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之被上诉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间取得钥匙系被上诉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说法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确认“该房屋内公用管道和阀门占用了房屋的一定空间,致房间内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居住环境变差”没有证据,经二审法院实地勘察,,不符合民用住宅设计规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客观,上诉人上诉无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正确,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