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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办镇村规划建设规定第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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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办镇村规划建设规定第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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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监理合同及监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审查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四)项目定点放线
全部建设项目审批通过后,必需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进行放线、验线,方可开工建设,否则视为违法建筑,按违法建筑肃穆处理。对的确需建设的临时建筑,必需经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并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
(五)项目建设管理
1、建设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需进行地质勘察、设计,在建设过程中,必需托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并办理安检、质监等相关建设手续。施工单位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施工,建设单位必需供应有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等材料,以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平安,从源头上杜绝建筑工程质量及平安事故的发生。
2、若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及施工图纸施工,则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将按有关规定赐予停工、罚款等惩罚,并责令建设单位返工,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负。










3、建设项目竣工后,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返还施工保证金,否则按施工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建筑工匠的管理
第十四条凡在我镇承接建筑工程的建筑工匠,必需向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供应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技术人员证件、施工合同等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对于无资质证书、无技术人员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接任何建筑工程。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每接到建筑工程必需到镇村建设中心备案,预防施工单位承接违法建筑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需交纳肯定的施工质量平安保证金。如施工单位在本年度内不发生任何平安、质量事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听从统一管理,年底将保证金返还。否则,除没收保证金外,按有关法律法规肃穆处理。
第四章村庄自治管理
第十八条村委成立建房领导小组,负责本村辖区内全部建设项目初审、违法建设制止及拆除,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详细负责人;
第十九条村委依据本规定将全部建设管理纳入本村村规民约;
其次十条本规定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说明。
其次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镇政办镇村规划建设规定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除外)。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爱护耕地、有利生产、便利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注意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适 当集中发展,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爱护区规划应当同步编制、相互连接。已编制的村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