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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居间合同_土地买卖居间_土地居间合同税金
[20XX]XX号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本。 第五条 乙方的担保责任 鉴于借款人由乙方介绍,借款合同由乙方促成,乙方同意对借款人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 本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 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 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 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均对本合同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合同中所获取的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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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居间合同的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范本1 北京市存量房买卖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固定: 联系电话:固定:手机: 手机: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邮编: 邮编:居间方: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鉴于: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为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 居间服务内容及期限1、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交易居间人;居间是指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订立买卖合同的机会和媒介服务,甲乙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居间行为完成,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支付相关费用。甲、乙双方□同意□不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协助办理权证代理人,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拿到新房产证,甲方拿到全部房款之日止。2、如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甲乙方共同或者单独提前解除己方对丙方的委托协助办理权证的,委托期限自丙方收到解除委托的通知时终止;丙方仍可代理未解除委托一方从事委托事项。解除委托方须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3、甲、乙方共同或者单独提前解除《买卖合同》的,本合同同时解除。但甲乙双方仍应依照合同/协议约定向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二条 标的房产成交价格甲、乙、丙三方确认,标的房产成交价格为 元,成交价格包括房价款以及装修补偿等其他费用。 第三条 佣金及支付基于丙方成功的居间服务,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向丙方支付相关费用。标准如下:1、 佣金:2、 甲方:总房款的 %,计 元;(大写: )3、 乙方:总房款的 %;计 元;(大写: )4、 2、协助办理权证过户的服务费:5、 甲方: 元;(大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