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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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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冀价行费[2005]44号)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X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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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冀价行费[2005]44号)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X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价格法》、《中华人民XX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XX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省境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民助中小学和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要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
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严禁学校或个人借为学生代购代办服务之机从中盈利或捞取好处。
第四条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批和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
制定和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省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报省物价部门批准;省以下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核后,由学校报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批准。
省及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技工学校,其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确定,报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中小学、幼儿园,其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批准。
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师资及设施条件,经费来源及投资方式,教学计划等;
(二)申请学校的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四)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六)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