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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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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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科 实 习 报 告
题 目 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评析
法律保障。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滥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刑法理论上,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是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使的权利。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起因乃在于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具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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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正当防卫行为时正对不法侵害实施的,因而对于一切合法行为,不存在针对防卫的可能性。②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这就是说,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并非一定妖气不法侵害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才能对其实施正当防卫。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就可以依法不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③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成为假想防卫。对假想防卫的处理,应依照对事实的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进行。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可能不是进行不法侵害而予以防卫,则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应对假想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当时不能预见到对方是不法侵害,那么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无罪过,应按意外事故处理,行为人对假想防卫所造成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④不法侵害通常是人的不法侵害。
关于不法侵害,刑法中并未明确解释。我们认为不法侵害的含义具有三方面的特征:①侵害性。侵害是一种具有积极攻击性,并有可能会造成损害的行为。首先,不法侵害必须是一种行为,可以是自然人的行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其次,这种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亦即它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利的攻击,或者会产生一种使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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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受到危害的状态,并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无法谈及进行防卫的问题。②违法性。从新旧刑法的有关条文看,刑法条文都涉及“不法侵害”一词,一定有其内在的特定含义,这一含义并不仅限于指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应当包括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或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③克制止性。“制止”从词义来讲有使其停止之间,可制止性就是致使不法侵害得以停止,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减少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可以是不作为的行为,但通常都是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且这种积极作为的行为往往带有暴力的或侵袭的性质,肯定带有一定的强度。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不法侵害正出游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具体包括两方面条件:①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因为不法侵害行为性质各异,表现形式多样,侵害剧烈程度也不相同,故此确定不法侵害的开始就根本不可能采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要根据与不法侵害行为的具体情况分析而定。这样来理解不法侵害的开始,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②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我们认为,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者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制止或者排除。具体分析起来,不法侵害的尚未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本身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在继续中,在上述情况下,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均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或排除不法侵害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状态。所以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解决的是不法侵害行为的真实性和适时性问题。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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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指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并不限于对不法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损害,在必要情况下,防卫人也可以用损害不法侵害人的自由权利、财产权利等方法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刑法理论界有不同观点。我们认为,从原则上讲,对上述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因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客观上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完全将其排除与正当防卫的对象之外。但同时对于上述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予以限制。如果明知侵害者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并有条件用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只有在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或者不知道侵害行为者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时,才可实行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管条件是指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