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厦门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
管理办法
厦大资产[2001]7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统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合理妥善使用,提高办学效益,
保证教学、科研及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
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当前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健全各级物
资管理机构;根据物资类别,本着适当集中,领用方便的原则,由资产管理处、各院(系)、所等根据需要
设置相应的物资库房。资产管理处为学校物资主管部门,对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的物品计划、购置、报
帐、保管等工作进行管理。产业部分物资由校产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 材料:指金属、燃料、试剂、建材和各种原材料。低值品:指单
价不足 200 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用品设备,即,低值仪器仪表与教具、低值工具量具、
低值文体用品。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各种元件器件与零配件、实验小动物、劳保用品、三类物资。物
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能、价格,区别对待,对贵重品、危险品、民用“低值品”应严
格管理。
第四条学校提倡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反对公物私有化;重视物资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实际工作
情况,制定人员培训、考核和晋升办法。
第二章物品的计划与购置
第五条物品的购置计划分:年度采购计划和临时采购计划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任务、库
存物品的储备定额并结合当年经费的安排和目前库存情况编制物品的购置计划,填写《厦门大学材料请购
单》。
第六条物品的购置分:物资主管部门采购和使用单位采购(自购)
1、物品的购置工作,原则上由物资主管部门统一集中办理,做到采购、入库、使用三者相互独立,相
互监督。
2、属化学药品、危险品、玻璃仪器、民用品类物品及其他数额在 5000 元(含)以上的批量物品不可自
购。
3、数额在 5000 元以下或紧急需要的物品,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自购。
第七条物品的入库必须由物资管理员认真验收,对贵重、易变质或有特定技术要求的物品,使用单位
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物资保管员进行验收。必须在数量、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凭发票填写入库单,
严禁见票就填写入库单的行为。
第三章物品的管理与领取
第八条库存物品的管理应该科学化,规范化,以便于收发和检查为原则。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切实做
好“四防”即防火、防盗、防毒、防爆。
第九条物品领用(发货)要采用先进先出法。物品收、发、存的记录必须精确,应定期进行检查、核对。
第十条库存材料发生破损,变质时,物资管理人员应及时填写《厦门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报废、
报损、报失单》,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帐。
第十一条各单位须指派专人负责物资工作。
1、领取材料:凭《资产管理处领料单》直接向资产管理处物资设备科仓库办理领取。但领取贵重物品
(金、银、铂等),申请人须填写《厦门大学贵重材料领用申请卡》,并附图纸或核算表,经分管院系领导签
字同意后,再到物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