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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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志愿效劳管理方法"
发布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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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红十字志愿效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效劳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效劳,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效劳活动;
〔三〕履行志愿效劳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效劳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效劳活动过程中得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效劳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红十字志愿效劳经费。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承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红十字志愿效劳对象的资助;
〔四〕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志愿效劳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承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视,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志愿效劳的经费。
第十六条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将由所在地红十字会志愿效劳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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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履行志愿效劳义务,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
〔三〕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七条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效劳时,要统一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效劳卡和服饰,并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在提供效劳后,由红十字志愿效劳组织在中志愿效劳内容、时间等并盖章,效劳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鼓励各级红十字志愿效劳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二〕各级红十字志愿效劳组织应建立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效劳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标准化。
〔三〕各级红十字志愿效劳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展宣誓。
红十字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根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效劳社会而工作。
〔四〕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志愿者骨干,参与红十字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红十字志愿效劳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效劳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效劳队提供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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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红十字志愿效劳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效劳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效劳工程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效劳活动范围的工作。
〔七〕在红十字志愿效劳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培训与奖励
第十八条红十字志愿者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根底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根底培训教材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编写,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写。省级红十字会要根据总会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写培训教材。
骨干培训和专业培训由同级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
根底培训由志愿效劳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表彰与奖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方法"〔附件五〕,在各省表彰的根底上,每5年组织一次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效劳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组织和个人进展表彰奖励。
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对其工作范围的红十字志愿效劳先进集体及个人进展表彰奖励。
第五章保障
第二十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