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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1 2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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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1 2页.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期货法律法规汇编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2、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4、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5、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1、申请条件: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不得担任的情形。
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得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

申请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特定条件)
特定从业经历取得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七)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
1、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2、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3、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4、任职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5、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述人员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第三章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
1、申请人提交境外大学或者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拟任人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第二十七条
2、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拟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3、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第三十三条
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5、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6、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7、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8、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章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
9、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所限:
(一)期货公司除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