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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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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wz_198614 2014/10/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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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实****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管理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拟在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依法参加实****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人员”),其实****活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人员的实****活动由律师协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
第二章实****条件
第四条实****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实****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拟接收实****人员实****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律师事务所有二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实****指导律师(县域律师事务所或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不受此条限制);
(四)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人员实****活动的需要;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人员: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人员实****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实****申请程序
第八条实****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br/>第九条接收实****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人员签订《实****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人员姓名;
(二)拟接收实****人员实****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人员和接收实****人员实****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实****的起止时间;
(五)实****人员实****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实****协议》自律师协会准予实****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拟申请实****的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其实****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律师协会申请实****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申请表》;
(二)申请实****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协议》;
(三)申请实****人员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五) 申请实****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实****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活动的保证书;
(七)申请实****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实****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九)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高等院校法学教师资格证或科研机构的工作证复印件、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的证明原件。
第十一条拟接收实****人员实****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所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二)拟安排指导律师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证明。

第四章审核登记
第十二条受理实****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证》(以下简称实****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实****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人员及拟接收其实****的律师事务所不予实****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予实****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申请实****人员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接受复核申请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