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所得税汇算清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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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产处理
(五)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25号)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
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
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
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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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产处理
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
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
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
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
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
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
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
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
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
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3
七、税率
1、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
税率为25%;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
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但是所得税实施条例第
九十一条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5%;
需要提醒的:主表税率填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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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定征收
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2013年度以下企业暂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四项)(北京国税口径):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
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含各级分支机构);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
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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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定征收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
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
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应的咨询服务性企业;
(六)各类投资性公司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包括投资公司、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和投资顾问公司等;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2012年年内将达标或申请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
(九)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十)上年收入总额超过300万(不含)的企业;(包括2012年收入将超过300万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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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定征收
(十一)上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企业;(包括2012年将要增资且
增资后超过100万的)
(十二)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不包括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取得股票
的企业);
(十三)当年新设立的企业;
(十四)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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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税收优惠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
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
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
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