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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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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制度.pdf

上传人:iluyuw9 2014/10/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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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制度.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第一条仪器设备、材料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严防被盗、损坏或丢失。
凡发现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应责令当事人赔偿经济
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条学校在处理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赔偿时,要根据具体情节、
不同对象、设备性质和当事人一贯表现、事后认识态度及其损坏、丢失实物价
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者,属责任事故,
应照章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材料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而盲目操作;
3、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
4、擅自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私用;
5、保管人员不负责任,领、发、借等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6、实验指导教师工作失职、擅离职守或实验人员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7、其它责任事故。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经有关人员证实和现场
鉴定确认,上报科研处批准后可以不予赔偿:
、材料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造成的损坏;
,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属于试验性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
但仍未能防止的损坏;
,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五条对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
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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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积极设法抢修,未造成严重损坏的;
,爱护设备,偶而疏忽造成的损失,且损失不大的;

第六条赔偿额度与处理办法:
、丢失仪器设备、材料,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赔;普通设备
按使用年限 10 年折旧,超出折旧期的,按其净残值计赔。
(原值- 净残值)
应赔款项= ×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使用年限
其中:使用年限一般为 10 年。
(1).丢失或损坏无法修复的,按折旧计赔;
(2).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4).仪器设备损坏修复后质量、性能下降的,应酌情计赔受损价值;
(5).凡属家电类、常用工具、摄影摄像类等可供民用的物品丢失计
赔时,原则上按原价金额赔偿。
、材料损坏、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