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08-11-29 15:26:00 ]    作者:张海生
一、美国独立董事制度
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就规定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1977年经美国SEC批准,纽约交易所引入一项新条例,要求本国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这些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其他证券交易所也有类似的要求,美国证券交易所提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但不做硬性规定;全国券商协会也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至少要占大多数。20世纪70年代银行危机后,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也开始执行新的审计委员会组成方案,要求一些较大的保险储蓄机构在组建审计委员会时,必须包括银行和财务专家等独立董事。20世纪90年代,《密歇根州公司法》在美国各州公司立法中首先采纳了独立董事制度,该法规不仅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标准,而且同时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命方法以及独立董事拥有的特殊权利。为了强化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纳斯达克于1999年9月针对其中的独立董事提出了修改方案,并于1999年12月14日获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批准。根据OECD1999年的调查显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美国为62%。而《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外部董事就达9人,内部董事仅2人。根据美国投资者责任研究中心一项名为“1997年董事会事务:标准普尔500家超大型企业的实践”调查表明,在研究所涉及的所有公司中,%。大公司的董事会变得越来越独立,并且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独立董事的比例也显著增加。标准普尔500家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以每年1%%%,%。
美国公司的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出,其中外部董事约占董事会成员的3/4,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多数是独立的非执行董事控制。可以说与内部董事相比,人们把更多的信任给予了独立董事。
二、中国独立董事现状
。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是确保独立董事人格独立性与行使权力独立性的关键性环节。中国证监会在其《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事实上,中国与美国在股权结构上差异很大,中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在这种背景下,外部董事产生多由上市公司大股东向董事会推荐,并由大股东操纵下的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 后经“一股独大”操控下的股东会投表决接纳。从而致使独立董事监督职能虚化。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该规定无形之中弱化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得独立董事在经济上受制于大股东,独立董事很难有足够的勇气来制止该行为以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目前中国对独立董事在法律上和市场上都不存在有效的监督或制约,独立董事更多扮演的是“顾问”角色,而不是直接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决策权有限,很难追究其经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