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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生态监测实施研究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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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条例”“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工作条例(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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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废气的监测
第九条 监测点的确定
一、排气筒的分类
根据废气的性质、组成及排放特点分为:
第一类:主要的燃料燃烧废气排气筒;
第二类:原油及轻质油储运设施的排气设施;
第三类:已建标的工艺废气排气筒;
第四类:其它废气排气筒;
二、第一类废气排气筒的确定原则
将燃料燃烧废气的排气筒,按废气排放量的大小分别排序;然后计算各自的累计百分率;再截取相应于各种累计百分率均达到80%(或略大于80%)的全部排气筒。
三、对于第二类排气设施,可视储运设施的特点和所储运油品的性质,选择有代表性的监测点。
四、第一类废气排气筒和第二类废气监测点确定后,应将确定结果及理由上报总公司环境监测总站。
第十条 监测频率
每年监测一次,在非正常工况时,可进行监视性监测。
第十一条 采样及测试方法
采样方法具体见(GB9079—1988)《工业窑炉烟尘测试方法》和(GB5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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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第十二条
废气监测项目
序号
类 别
监 测 项 目
备 注
1
锅炉、窑炉烟气
烟尘、SO2、NOx、CO、林格曼黑度
如以天燃气为燃料,可免测烟尘和黑度。
2
大罐呼吸气
总烃、非甲烷烃
3
生产工艺废气
总烃、非甲烷烃、SO2、CO、H2S、***化物、粉尘等
各企业根据生产和污染治理情况,选择能反映排污特点的监测项目
4
其它废气
根据需要确定
其它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地面水监测
一、采样断面
采样点的确定:对流经油气田的河流以及受到影响的湖泊、水库、沟渠等,应严格按照《水和废水监测技术规》确定采样断面、采样点,采样断面及采样点应有明确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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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样频率
流经油气田污染较重的河流、一般中、小河流、浏览水域,全年采样不少于3次,采样时间按枯、丰、平三期,每期采样1次。
三、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和废水监测技术规》应进行水温、pH、***化物、***盐氮、亚***盐氮、氨氮、溶解氧、BOD5、CODcr、***化物、***、***、铜、铅、锌、镉、六价铬、硬度、挥发酚、石油类等二十个项目。
第十四条 环境大气监测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原则
(一)企业的生产区可设1-2个监测点,与其相邻的生活区可设1个监测点,有条件时可设1个对照区监测点;
(二)所设监测点应和地方环保部门已(拟)建的大气监测网络相一致;
(三)点位应按少而精的原则进行优化。
二、监测项目、采样方法和频率
(一)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常规监测项目,隔日连续24小时采样(九时为起点),每月应保持14—16个平均值(条件尚不具备的企业,可暂按当地环保部门懂得现有规定进行)。
(二)总烃、非甲烷烃、铅、苯并(α)芘、氨及其它石油企业的大气特征污染物,其采样方法与监测频率由企业环保部门确定,报总公司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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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悬浮颗粒物、降尘、一氧化碳和臭氧等,可由企业环保部门与地方环保部门商定。
三、监测方法
常规监测项目采用国家标准、集团公司标准等。特殊污染物所采用的方法应有验证报告,并征得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总站的同意。
第十五条 环境噪声
一、监测周期
功能区噪声每半年监测一次,六、十二月为监测月。
道路交通噪声每年监测一次,监测时间选择春季或秋季。
区域环境噪声普查(白天)每五年进行一次,国家规定1990年为起始年,监测时间选择春季或秋季。
二、监测方法
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
第十六条 固体废物的监测
一、采样点
(一)废弃泥浆池的底泥
(二)含油污泥
(三)其它废渣
二、监测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