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格式:doc   大小:24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1017848967 2022/2/7 文件大小:2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训〔2008〕712号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解学手续,或休学时间累计超过一学年仍不能坚持继续学****的;
(三)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慢性疾病等原因而不宜继续学****的;
(四) 伤残或手术后不能坚持正常学****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 中期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培养的;
(六) 学****时间硕士研究生超过4年,博士研究生超过6年的,提前攻博、硕博连读研究生超过6年的(从硕士入学时间起算);
(七) 委托培养研究生拒绝交纳委托培养经费的;
(八) 因特殊原因自己要求退学的;
(九) 因私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未归的;
(十) 女研究生学****期间未经批准怀孕生育的。
第二十一条 退学不是处分。研究生退学,由导师、教研室或研究生管理大队提出,经部、院(所)、系审核,学校批准,政治部门负责办理,并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的安置按有关文件办理;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退回原委托培养单位,委托培养经费不予退还。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反纪律的学员,视情节轻重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违反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触犯刑律的;
(二) 严重违反军队条令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军人道德的;
(四) 一学年内累计旷课超过一周的;
(五) ***的;
(六) 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并故意制造条件以达到退学目的;
(七) 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第二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结论应当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本人对处分结论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结论后15 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研究生管理大队上报,训练部和政治部共同审核,经学校批准后,训练部负责注销学籍;政治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总后勤部司令部、政治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或处分决定材料,由研究生管理大队协调归入本人档案,勒令退学的研究生由训练部发给学****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证明。
第九章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期限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修业年限一般为3年,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为5年。
第三十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优良;提前完成培养环节,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并按规定发表了与课题相关的高质量论文,可以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不超过1年),学位论文答辩合格者,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一条 由学位课程进修班学员考入的正式研究生,可提前半年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合格者可以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