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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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构造设计标准GB500 z.
第三章根本设计规定
第一节设计原则
第条 本标准除疲劳计算外,采用以概率理论为根底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展计算。
第条 构造的极限状态系指构造或构件能满足设计规定的*一功能要求的临界状态,超过这一状态构造或构件便不再能满足设计要求。承重构造应按以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展设计: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为构造或构件到达最大承载能力或到达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时的极限状态;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为构造或构件到达正常使用的*项规定限值时的极限状态。
第条 设计钢构造时,应根据构造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平安等级。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构造的平安等级可取为二级,特殊建筑钢构造的平安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条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构造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根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构造时,除钢与混凝土组合梁外,应只考虑荷载短期效应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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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 计算构造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变形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第条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构造:在计算强度和稳定性时,动力荷载设计值应乘动力系数;在计算疲劳和变形时,动力荷载标准值不应乘动力系数。计算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构造的疲劳时,吊车荷载应按作用在跨间内起重量最大的一台吊车确定。
第条 设计钢构造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以及按构造平安等级确定的重要性系数,应按"建筑构造荷载标准"(GBJ9-87)的规定采用。
第条 计算重级工作制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构造的强度和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
第条 计算平炉、电炉、转炉车间或其它类似车间的工作平台构造时,由检修材料所产生的荷载,可乘以以下折减系数:
主       梁
柱(包括根底〕
第二节设计指标
第条
第条 计算以下情况的构造构件或连接时,:
一、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1.;
2.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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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注: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第条 采用。
第三节构造变形的规定
第条 计算钢构造变形时,可不考虑螺栓〔或铆钉〕孔引起的截面削弱。
第条 。
第条 多层框架构造在风荷载作用下的顶点水平位移与总高度之比值不宜大于1/500,层间相对位移与层高之比值不宜大于1/400。
注:对室内装修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多层框架构造,层间相对位移与层高之比值宜适当减小。无隔墙的多层框架构造,层间相对位移可不受限制。
第条 在设有重级工作制吊车的厂房中,跨间每侧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制动构造,由一台最大吊车横向水平荷载所产生的挠度不宜超过制动构造跨度的1/2200。
第条 设有重级工作制吊车的厂房柱和设有中、重级工作制吊车的露天栈桥柱,在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顶面标高处,由一台最大吊车水平荷载所产生的计算变形值,。
第四章 受弯构件的计算
第一节 强 度
第条 在主平面内受弯的实腹构件,其抗弯强度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承受静力荷载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时,
第条 当梁上翼缘受有沿腹板平面作用的集中荷载、且该荷载处又未设置支承加劲肋时,腹板计算高度上边缘的局部承压强度应按下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