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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0年合医疗补偿实施细则
2011年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
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市合医领导小组发
[2010]6号《关于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
年度、缴费金额、经办人、变更情况等。
第八条每年度合作医疗缴费日期截止后,农民年
内不得中途申请参加,也不得中途退出,参合农户的合作医
疗待遇以每年为一个周期,未参加本年度合作医疗的不享受
本年度合作医疗待遇。
第九条2011年,贵州省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
为每人每年12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30元,新农合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50元。
5
第六章补偿报销标准
第十条住院报销标准。参合农民单次住院总费用
补偿标准见下表:
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线(元)
补偿比例
(一)
补偿比例(二)
封顶线(元)
市内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乡级
100
3仟元(含3仟)
以下80%超过3仟元以上部分
65%
7万元
县级
200
2万元以

(含2万
元)65%
超出2万元以上的
90%
市级
300
2万元以

(含2万
元)50%
省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市外其它公立医院
经转诊或转院备案报告
400
3万元以内
(含3万元)40%
超出3万元以上的
6
部分90%
未经转
诊备案
400
20%
报告
30%
处出务
200
40%

市内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乡镇100
城区200
65%
第十一条实行孕产妇分娩及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
限价,实行单病种费用包干,并发症的费用另行计算。具体
实施细则“孕产妇分娩”按盘合医发[2010]24号《关于2010
年盘县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新农合
减免报销的通知》实施,“精神病患者”住院补偿费用根据市合医发[2010]2号《关于2010年度对精神病治疗实行单病种费用限价的有关通知》实施。
第十二条有孕产妇的家庭可以提前为未生生的孩
子缴纳参合资金,新生儿从生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为了有效地实施“降消”项目,落实
“降消”政策,未提前参合的新生儿不予享受新型农村合作
7
医疗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根据盘合医发[2010]19号《盘县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关于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处方限价补
充说明的通知》,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公立社区服务中心执
行《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即307种药品,一般患者在县内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要求单个患者在住院期间日平均处方乡镇
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8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20元。
县境内盘江工矿集团总医院遵照县级标准实行,其它五矿医
院及民营定点医疗机构遵照乡级标准实行。
第十四条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
理增长,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
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对疗效相似的药品,一律使用国产
的、低价的基本药物,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进口药品、贵重药
品、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