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6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精讲( 1) 清偿顺序不同的经济主体在面临破产或者解散时, 都会涉及到同一个问题——债务清偿, 这个问题也一直是考试的重点, 因此需要牢固掌握, 并且在学习过程中要注意不同经济主体的清偿顺序是不同的。关于清偿顺序,按照以下总结掌握: (1) 公司的清偿顺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2)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 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 所欠职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 所欠税款;(3) 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如下: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其中, 法定补偿金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等。 2016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精讲( 2) 汇票相关内容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一) 汇票的出票 1. 出票的概念 2. 出票的记载事项(1) 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内容之一的, 汇票无效。(2) 相对应记载事项。(3) 非法定记载事项。 3. 出票的效力(1) 对出票人的效力。(2) 对付款人的效力。(3) 对收款人的效力。(二) 汇票的背书 1. 背书的形式 2. 背书连续 3.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1) 委托收款背书。(2) 质押背书。 4. 法定禁止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 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三) 汇票的保证 1. 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 2. 保证的效力(1) 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 承担保证责任。但是, 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2) 共同保证人的责任。(3) 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四) 汇票的承兑 1. 承兑的程序(1) 提示承兑。(2) 承兑成立。 2. 承兑的效力(1) 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2) 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3)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五) 汇票的付款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 付款的程序(1) 付款提示。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 支付票款。 2. 付款的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六) 汇票的追索权 1. 追索权发生的原因(1) 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2) 追索权发生的形式要件。 2. 追索权的行使 2016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精讲( 3)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固定资产折旧的基础知识(一) 不计提折旧的两种固定资产: 1 、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固定资产——土地,这个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二)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的确定: 1 、确定租赁期满企业取得所有权,按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2 、租赁期满固定资产归还出租方,按租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中较短者计提折旧。(三) 特殊情况下的固定资产: 1、处于更新改造过程中停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因为已经转入在建工程, 不再属于固定资产); 2 、不需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3 、因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折旧之双倍余额递减法(一) 折旧期从年初开始 1 、年折旧额= 期初固定资产净值× 2/ 预计使用年限( 不考虑残值) 2 、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年折旧额=( 期初固定资产净值- 已提折旧- 残值)/2 (二) 折旧期从年中开始( 分段计提,折旧第二年要将上年未提满的折旧按上年的方法提满)1 、第一年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期初净值*2/ 使用年限* 月数/12 2 、第二年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期初净值*2/ 使用年限* 上年剩余月数/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