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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服务业最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8 号
服务业最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8 号) ,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做出具体规
定。
公告分两个层面明确了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一是明确试点前的特殊处理办法,二是明确试点之后应按正常程序办理认定。
文件规定,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
( 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 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 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 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 (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 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同时,文件还规定,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 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文件还指出,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 6 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上述规定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一、最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
一年增值税销售额 ( 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 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上 ;
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上。
3. 来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10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 。
二、什么叫一般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