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7 年 6 月制定,2007 年 12 月二〇〇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
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活动受法
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一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应该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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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
空缺。
第十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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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及其薪酬